环境行为,是指环境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际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对环境直接和间接施加影响的活动之总称。依活动方式分为作为的环境行为和不作为的环境行为,前者指环境法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而要求主体应从事的活动;后者指环境法要求主体应有意识地加以抑制的活动,又称禁忌行为。依活动影响性质与作用分为积极环境环境行为与消极环境行为,前者是对环境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促进环境保护的活动;后者是对环境可能产生消极影响、危害环境保护的活动。[1]依活动与环境的关系分为直接环境行为和间接环境行为,前者指主体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客观环境及其要素,如排放废水、捕猎珍稀动物;后者指主体的行为不直接作用或触及客观环境,而该行为通过影响直接环境行为而对客观环境及其要素产生作用,如环境决策活动、环境立法活动、环境司法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