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儿童(adopted children)是指合法收养关系中的被收养者。一般为未成年人,与收养人发生亲子关系。古今中外都存在。例如,古代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就有收养遗弃儿和工业者收养子女的规定。罗马法中有完全收养和不完全收养的区别, 日耳曼法也承认养子制度的存在。中国封建社会有“过继”、“立嗣”的做法。美国 1926 年颁布养子法。俄国 1926 年恢复养子法。[1]收养现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法律制度。最初是为了家族利益,以延续后代、承继宗祧为目的,后来是为收养人的利益,晚年有所依靠,最后发展到主要为子女利益而收养。中国婚姻法规定收养关系一经确定,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随之产生,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失。收养关系可经法定程序确立,也可按法定程序解除。不论是确立还是解除收养关系,都应以有利于儿童为原则。在教育社会学研究中,常用于在社会化、学业成绩等方面与亲生儿童的差异比较;遗传与环境在儿童发展中的贡献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