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公判“异端”的仪式。该词源于葡萄牙文(Auto-de-fé)。仪式常紧接着宗教性活动后进行,由宗教裁判所法官责令被控告人认罪并公开宣布放弃“异端”,如不肯作这种“信仰行动”,则被施以惩罚直至交付世俗政权处死。判决除死刑外,还有监禁、流放、鞭笞、没收家产等。死刑多为火刑,“信仰行动”一词因而渐指处以火刑。刑场一般设在教堂前或广场。1481年在西班牙塞维利亚首次举行,1808年西班牙革命中被停止,1814年费尔南多七世又恢复,到1820年才最后废止(1826年最后一次进行)。在此期间西班牙、葡萄牙和它们的属地举行过约二千次信仰行动,被处死者有三万人左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