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员公署简称 专署 。中国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专区设置的派出机关。代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指导和检查所辖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并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设专员1人、副专员若干人和若干工作部门。1954年宪法始有专员公署的规定,1978年宪法改称地区行政公署。1982年宪法对此未作规定。专署与地级市的区别在于,地级市是一级政府,级别介于省县之中,省、市、县。地级市是工作重点是发展工商业和金融贸易。专员公署的作用是管理所属各县的行政领导工作,不参与实际业务管理。专员公署代表省政府行使权利,地级市只代表市政府行使权利。专员公署的权力大于地级市,可以代表省政府管理地级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