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政府将荒山野岭招民垦种的措施。又称为 官荒放垦 。 清代在顺治﹑康熙时期(1644~1722年)曾大规模地推行官荒放垦。当时,全国土地抛荒的情况十分严重。据顺治八年(1651年)清朝赋籍帐册的登录,全国田地山荡额为二百九十多万顷,不及明万历六年(1578年)全国田土数目的一半。为了招民垦荒,早在顺治初年,清朝政府就宣布将州县卫所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兵屯种,并由官府给以印信执照,永准为业。对于贫穷无力者,由政府贷予耕牛、农具、种籽等银两,又放宽起科年限:新荒者一年后供赋,久荒者三年后起科。康熙时,还一度把起科年限宽延到四年、六年,甚至十年,后来又确定为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