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一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实行主席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主要职能(一)检查、督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对省政府文件、省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国务院、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全国、省人大、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的贯彻执行和处理落实情况,并向省政府领导报告。(二)负责省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和重要活动安排,协助省政府领导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三)协助省政府领导审核或组织起草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