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31号)的规定,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如下:针对天津市区域环境和环境管理现状,进行科学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环境科学依据,为政府实施有效的环境监督和遏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提供技术支持。机构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起草本市环境保护法规、行政规章,并监督实施;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拟定本市环境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及生态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制定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