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4年9月。1954年8月1日,黑龙江、松江两省合并为黑龙江省,省会在哈尔滨市,审判机关称黑龙江省人民法院。同年9月,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改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全院内设机构32个,事业单位一个。有人员517人,正式在编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总人数的92.3%,其中博士3人,硕士138人,占总人数的27.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是该省辖区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最高层次,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