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franchising scenic spots),工学-人居环境科学. 风景园林学-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保护地-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管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依照特定的程序、标准和条件,授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依法从事风景名胜区交通、服务等项目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的活动。风景名胜区具有公共属性,但并不排斥风景名胜区内经营活动的市场性。经营活动的发展仍应当遵循市场规则,不能对风景名胜区的经营活动采用政府垄断方式。因此,在坚持风景名胜区的各项经济活动服从、服务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以及风景名胜区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原则的前提下,对风景名胜区经营项目建立特许经营机制,可以提高经营效率,方便游客游览,更好地发挥风景名胜资源的经济功能。风景名胜区内经营不是将风景名胜区整体出让或者转让给企业经营,不是对门票的经营,而是对风景名胜区内具有一定规模的,符合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且为游览所必需的服务性项目的经营。例如,为方便乘客游览观光的必要的缆车、索道、电瓶车、游艇、游船、竹筏的建设和经营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