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特殊教育服务(special educational services for the disabled),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服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运用特别设计的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设备和教育措施,对不具备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提供的专门教育服务。2006年12月1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提出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开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服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帮助残疾人克服成长和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身体上、心理上以及社会上的障碍,培养残疾人独立生存的能力,适应社会环境,谋求更好的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服务可分为智力障碍儿童教育、听力残疾儿童教育、视力残疾儿童教育、言语语言障碍儿童教育、肢残和病弱儿童教育等。按照教育层级可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和成人教育。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机构为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后者包括盲人学校、聋哑学校、语言障碍儿童训练中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