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世纪神学法律思想是西欧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最初表现为“教父学”,即由一批教父为教义奠定基础而制定的理论。主要代表人物奥古斯丁(354—430),提出早期的神学法律思想,认为上帝的永恒法处于最高地位;自然法体现人的灵魂中的善良品质,但在人类犯有“原罪”后不复存在;世俗政府及其法律是人类堕落后的产物,用以控制人类罪恶本性,维护和平及教会权力,教会作为永恒法的捍卫者有权干预世俗政府及其法律事务。后教父学发展成为经院哲学,主要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提出较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认为世俗政府及其法律来自人的本性,而不是“原罪”的产物,它们的作用在于谋求有德行的生活,而不仅在于控制人的罪恶本性;并认为世俗社会中存在自然法,它体现人类由上帝所赋予的理性,是对永恒法的一种参予。随着中世纪教会法的发展,教会法学也逐渐发展起来,教会法学家系统整理皇教谕和教会其他法规,并以《圣经》或教父词句加以论证,认为自然法不仅代表理性,而且是上帝法的一个组成部分,高于任何人定法,只有教会有权对自然法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