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切纳里案判例原则是指美国行政法用语。司法审查法院在审理只有行政机关才有权作出的判断或裁决时,必须仅根据行政机关作此裁决时所根据的理由判断此裁决是否恰当;如果这种理由不充分或不恰当,法院则无权为了肯定行政裁决而用它认为更为充分和恰当的理由去替代原来的理由。据此,司法审査不仅限于在行政审讯中提出的问题,它还必须限于行政机关用以处理这些问题的理由。以原有的行政行为为基础,对其进行审査,予以承认、变更或使其失去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对行政复议的裁决等,第二次行政行为并非创设新的法律关系,仅为实现或加强既存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次行政行为可以依据职权,也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前者称为基于职权的行为,后者称为基于申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