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由乡村农民集体举办,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可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吸收投资入股。企业由乡或村的农民大会或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财产所有权,依法决定企业的经营方向、经营形式、厂长人选或者选聘方式,依法决定企业税后利润在其与企业之间的具体分配比例,有权作出关于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申请破产等决议。企业所有者应为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提供服务,并尊重企业的自主权。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并负有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