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保护制度中,有一项被称之为“环境保护的刺激”的制度,这一制度开始时主要包括“污染者负担”、国家环境保护的财政补贴、低息或无息贷款、价格优惠、税收优惠等行政措施,到后来,逐步发展为市场化的经济手段的运用,如资源的有偿使用、环境保护合同、排污交易制度等等。在国际上于1998年在美国芝加哥股市开始了“减少温室气体”的证券交易,出现了所谓世界环境服务市场。这些都表明,环境保护中的经济手段得到了广泛的运用,环境资源“服务”交易也已成为世界范围内的环境保护新热点。但是,仔细考察人们常用的“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却发现它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尤其不是一项法律制度,正因如此,在现有的教科书中很难用一个规范化的制度来表述它的内容,只好借用环境科学或经济学的表达方式。实际上,所谓“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无非是两类制度的综合:即政府财政收支制度和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前者为典型的公法手段,后者为私法手段。在此,仅检讨环境使用权交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