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基于宪法上的知情权以及行政机关的行政说明责任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获得行使公权力的组织的除外事项之外的任何信息的制度。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滥觞于北欧国家瑞典,但其成为潮流是在经济大萧条和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该制度在各国实践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申请人资格以及除外事项的确定,结合各国制度发展历程、中国立法及实践情况,提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其出发点是人民主权,请求主体是任何人,不存在内部人和外部人的区分,在请求时,也没有必要明确表示请求该信息的目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滥觞于北欧国家瑞典,但其成为潮流是在经济大萧条和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经济危机和大规模战争的影响,西方国家政府普遍的从消极行政转向了对社会和经济生活的积极干预。在此趋势下,政府规模不断扩大,行政权力日益膨胀,国家的权力结构模式也由议会主导演变为行政主导。在这种背景下,行政公开立法作为保障公民参政和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安排,随民主和民权运动的兴起在各国发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