冈比亚共和国宪法1970年4月24日通过。宪法规定,冈比亚是一个主权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总司令。最高立法机构是众议院,实行一院制。议员当选总统后,不再是议员。总统有权随时宣布解散议会。议案由众议院通过,经总统同意后成为法律。共和国的行政权属于总统,内阁由总统任命。内阁由副总统和其他部长组成。内阁负责就政府政策问题向总统提建议。总统任命首席法官,上诉法院院长、警察总监和审计主任。并可在任何时候宣布全国处于“紧急状态”。可宣布大赦。副总统是总统在履行职责中的主要助手和众议院中政府事务的领袖。总统死亡,辞职或不能视事时,由副总统行使总统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