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是中国台湾地区司法案件的终审机关之一,也是台湾地区的一级法院,位于台湾台北市,台湾法界人士通常简称为"最高行"。该院最早创立于1933年,现隶属于台湾当局"司法院",是台湾的行政法院之一。因现今台湾地区对民事、刑事事件与行政事件采二元诉讼制度,分属不同体系,故与台湾当局"最高法院"于审级上不相隶属,分别为各该事件的终审法院。"最高行政法院"[1]前身亦可追溯至1914年北洋政府所设置掌理行政诉讼的平政院,然当时平政院系一直接隶属于总统之机关,不仅受理行政诉讼之审判,且设有肃政史,得纠弹官吏违法事件。1928年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国民政府定都南京,公布训政时期约法,该法即于司法院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