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议会实行一院制,享有立法权、监督权、财政控制权和人事权。1976年颁布的民主宪法规定在葡实行议会民主制,政府同时向总统与议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总统在听取各党派、国务委员会的意见后才能解散议会。葡萄牙议会共有230名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由贵族和教士组成的议会开始出现于12世纪,并在13、14世纪获得更大权力,负责处理政治、经济、立法等事宜,直至实现从中选举部分代表,同君主共同代表国家。15世纪,因葡尚未形成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君主依靠议会财政和政治扶持存在,葡议会地位突出。随着海外扩张和殖民地收益的增长,权力逐渐向君主集中。1481年后,尽管议会仍被称为国家代表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