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利用信息网络(illegal use of information network),工学-公安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网络犯罪侦查,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信群组,或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或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刑法》第287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行为主体既可以是年满16周岁且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侵害对象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行为违反的规定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的“情节严重”。①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②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3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2000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