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集中控制制度(system of centralized pollution control),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律制度,有关对污染集中控制的一系列规定的总称。污染集中控制指在特定区域环境内,对某些同类型污染运用政策的、管理的、工程技术的手段,实行综合的、适度规模的控制措施。中国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是1989年召开的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的五项制度之一,是环境管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旨在克服过去分散治理不利于实行污染治理的社会化和环保产业的形成及发展的弊病,追求以最可能小的投入获取尽可能大的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1989年7月,广州市颁布了《广州市污水集中处理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开创了中国地方实施污水集中处理制度立法的先河。1995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在法律上规定了固体废物污染集中处理制度。1996年5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确认了中国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制度。污染集中控制并不排除分散的点源治理,只有将那些不适于集中控制的特殊污染分别处理好,污染集中控制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