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封禁治理(closing management for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工学-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土保持措施-水土保持林草措施,划定一定区域禁止开垦、放牧等活动,并在必要时辅以适当水土保持林草和工程措施的治理方式。属于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范畴。水土保持封禁治理是停止对生态环境的不利扰动、减轻生态退化外部压力,最终实现生态环境的改善。一般在地广人稀、集中连片的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实施。水土保持封禁治理的理论基础是生态恢复学,有关研究可追溯到19世纪30年代,但直至1980年美国学者J.凯恩斯[注]主编的《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过程》(The recovery process in damaged ecosystems)一书出版后,才作为生态学的重要分支得到世界各国系统的研究。中国早在秦朝便颁布“禁山泽”法令对有林的深山实行封禁保护,清朝初期对东北地区实行封禁,限制耕作和放牧等活动。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先后实施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草)等生态工程。为促进植被恢复,许多地方相继出台封山禁牧配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