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图书馆法(Laws about Library of Congress),管理学-图书馆学-图书馆事业-图书馆法-【国外图书馆法】,有关美国国会图书馆的法律规定总称。美国有关国会图书馆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不同的法律之中。1800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律建立国会图书馆,该法还规定拨款5000美元用于购买国会可能需要使用的图书。180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定位国会图书馆角色和功能的法律。该法设立了国会图书馆馆长的职位,并授权国会的图书馆联合委员会负责编制国会图书馆预算和制定规章制度。国会图书馆不是一个单纯的议会图书馆,1802年的法律还规定国会图书馆馆长的任命权属于总统,并允许总统和副总统借阅图书,在接下来的30年里,借阅图书的范围扩大到大部分行政机构和司法机构。1832年通过的另一部法律,规定了建立单独的法律图书馆,并根据美国首席大法官的指示,使用国会的拨款购买法律图书。1865年,A .R.斯波福德就任美国国会图书馆馆长。在任期的最初几年,斯波福德促成国会通过了6部法律或决议,保证了国会图书馆的国家图书馆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