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制度(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理学-科学技术史-医学史-〔新中国医药卫生事业〕,群众互助、政府支持,集体和个人集资,由合作医疗基金组织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医疗费用,为农民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共济制度。为了与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区别,有时也称之为“传统合作医疗制度”。中国通过集资的方式兴办合作医疗的探索,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曾有过,那时陕甘宁边区在大生产运动中办起的各种合作社就包括卫生合作社(医药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土地改革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启发下,一些地方出现了由群众自发集资创办的保健站或医疗站。中国农村正式出现具有保险性质的合作医疗制度,是在农业合作化高潮时期。1955年初,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山西、河南、河北、湖北、湖南、贵州、山东、上海等地农村出现了一批由农业生产合作社举办的保健站。其中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乡采取由社员群众出“保健费”与生产合作公益金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建立集体医疗保健制度的做法受到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