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社会学派观点(sociological viewpoint of crime),法学-公安学-〔公安学〕-警务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理论,从社会学角度来理解犯罪原因和探讨犯罪对策的各个思想流派的理论观点。犯罪社会学派理论的产生该学派认为,犯罪的主要原因是社会因素,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发展无不受社会因素的制约。德国犯罪学家、刑法学家F.von李斯特和意大利犯罪学家、刑法学家E.菲利是该学派产生阶段的主要代表人物。李斯特认为,犯罪行为的产生应包括个人因素和社会因素两大部分,其中社会因素是产生犯罪的决定性因素。菲利进一步指出,犯罪行为的产生是人类学因素、社会因素、自然因素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即犯罪三元论)。他同时还提出“犯罪饱和法则”,认为每个国家始终都要有一定数量和一定种类的犯罪,犯罪始终处于与其原因相适应的“饱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