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学运动(law and literature movement),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法律社会学-〔基本理论〕,20世纪70年代发源于美国、关于法律与文学关系的批判性法学研究运动。作为对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的智识回应,法律与文学运动常被视为后现代法理学的构成部分之一。法律与文学运动,与同时期的法律与经济学运动针锋相对,对经济人假设进行了质疑和批判。1973年,美国学者J.B.怀特(James Boyd White)出版的《法律的想象》,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在美国正式起步;1989年,纽约大学法学院创办美国第一份关于法律与文学的学术期刊《卡多佐法律与文学研究》,正式将法律与文学运动推上现代西方法理学的舞台。20世纪80年代,法律与文学研究主要分为文学中的法律与作为文学的法律,因研究路径之差异呈现出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即文学法理学、阐释法理学与叙事法理学。90年代,基于反基础主义哲学的影响及对西方社会问题的反思,法律与文学运动开始了后现代转向,促使法律人开始从一种多元文化与后现代主义的视角审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