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伦理规范(ethics in psychiatry),医学-现代医学-预防医学领域-〔卫生管理〕-精神卫生-精神科伦理规范,以伦理学基本原则为指导制定出来的精神科具体行为准则,是社会对精神科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包括医疗、护理、药剂、检验、科研、预防等领域的规范。历史发展世界精神病学协会为了规范精神科医生的行为,于1977年通过夏威夷宣言,1983年在维也纳会议上加以扩充,并于1996年通过马德里宣言。此后于1999、2002、2005和2011年进行了修订。这一规范在总则中明确提出“精神病学作为医学的一个分支,宗旨是向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最佳治疗,包括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和增进精神健康。精神科医师服务患者,应提供与公认的科学知识和伦理学原则相一致的最佳治疗。精神科医师制定的治疗性干预,对患者的自由的限制应是最低的;在进行自身缺乏基本经验的工作时,应向同行寻求建议。在完成这些工作时,精神科医师应知晓并关注卫生资源的公平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