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基准理论(moral foundation theory),法学-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基本理论〕,社会心理学中用于解释道德起源以及道德发展与变化的理论。道德基准理论根源于文化人类学家R.A.施维德[注]的道德与文化关系。施维德认为在世界范围内,不同文化背景下的道德可划分为3个道德领域,即自主性道德领域、社会道德领域和神圣性道德领域,这3个道德领域分别依赖于不同的道德判断准则。美国社会心理学家J.D.海特[注]和C.约瑟夫[注]等继承了施维德道德领域划分和道德准则的观点,进一步提出了道德的4个基本假设:①道德是本土主义的,即道德的最初观念植根于本土。②道德随着文化发展而变化,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最初的道德观念被不断修正。③道德首先是一种直觉式的思维,其次才是策略性的逻辑推断。④道德是多元化的,社会的变迁导致同一社会有多个不同的道德基础。基于施维德的道德观点和上述道德的基本假设,海特等指出人们的道德判断主要基于5个准则而展开,分别是:①伤害/关爱。关注的是人们的行为是否对他人造成了伤害,这些伤害包括身体、财产和精神方面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