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组织(villagers' autonomous organization),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农村社会学-农民,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0年,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合寨村村民为解决包产到户后公共事务治理困境,首先成立“村委会”这一村民自治性组织。随后,在全国很多地区也出现了类似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组织。1982年底,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被正式载入宪法。1987年,中国第一部全面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运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标志着村民自治组织的运行与发展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稳定阶段。当前,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具体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具体人数根据村庄规模大小设置为3~7人。领导班子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每5年换届一次,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