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监督责任(responsibility of health supervision),医学-现代医学-预防医学领域-卫生学-卫生监督,相关政府行政部门及其受委托承担卫生监督的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因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卫生监督责任要件如下:①卫生监督责任的主体,是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②卫生监督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③卫生行政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④有行政违法的情节和后果。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在行使国家卫生监督权力的过程中,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所引起的直接法律后果侵犯了相对人合法权益,必须承担相应的卫生行政法律责任以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卫生监督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为通报批评、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履行职务,撤销违法决定,纠正不当,停止违法行为,返还权益,恢复原状,行政赔偿。在追究卫生监督责任时,在卫生监督机构的责任和卫生监督人员之间,常可能发生行政连带责任和行政追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