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经济手段(environmental economic instruments),理学-生态学-〔生态经济学与产业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环境经济手段,政府从影响成本-收益入手,引导经济当事人选择的有利于保护环境、降低污染的政策手段。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根据OECD的观点,当某种环境管理手段的应用足以影响到经济当事人(污染者)对可选择的行动(如安装治污设施以减少污染排放,缴纳排污费以获准污染,与其他厂商协商以获得许可等)的费用进行评估时,就应该采用环境经济手段。环境经济手段具有如下特点:①与成本收益比较相联系。②有利于环境改善。③常与收费计划相联系。④对经济主体具有刺激性,而非强制性。根据环境经济手段的特征和本质,可将其分为两类:①庇古手段。侧重于通过“看得见的手”(政府)来解决导致环境问题的“市场失灵”。即采取对污染者征税(庇古税)或收费的办法来解决外部性问题,税收标准应等于污染的外部成本,从而使企业成本等于社会成本。庇古手段主要包括征税、补贴和押金-退款等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