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制度(system of the resignation of blame),管理学-公共管理-〔公共管理伦理与法治〕,官员对自己履行职权过程的自查、自责、自究行为形成的一种非正式、不成文的政治惯例或规定。作为现代民主与宪政法治原则的常见现象与重要政治惯例,引咎辞职贯穿于西方国家政治生活之中。在西方一些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惯例和成文法一样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引咎辞职制度源于西方政治中的弹劾制和不信任投票制,本身就是一种宪法法律制度。引咎辞职制度在道德自律和制度他律的相互规范作用下产生并发挥作用。在中国,引咎辞职不仅频频出现在责任事故的问责过程中,而且开始呈现制度化、成文化的趋势。中国的引咎辞职萌芽于1995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提出的要“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为引咎辞职提供了政策依据。此后深圳龙岗、海南万宁、江苏泗洪、吉林蛟河以及重庆等地相继出台引咎辞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