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与更正权(right of reply and correction),文学-传播学-印刷媒体传播-〔印刷媒体传播制度〕,公民受到来自媒体的涉嫌违法的指责、诽谤与侮辱时,有权在相应的媒体予以驳斥、更正和说明的权利。起源和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世界各国的新闻与出版法对错误报道的更正多做出强制规定,如日本的《新闻纸法》(1908)、韩国的《新闻纸法》(1907)、中国的《出版法》(1930、1937)等。1952年,联合国通过《国际更正权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ight of Correction),明确提出“答辩与更正”,规定:“……凡某一新闻社传播一项消息,经直接受其影响之国家认为虚构或歪曲时,其所为更正,应予以同等公布之机会。……”该公约公布以后,陆续得到世界各国的认可。1999年,中国新闻出版署发布《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对答辩与更正权做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