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救助(public assistance for street children),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为由于自身、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原因而陷入生存危机的流浪儿童提供各种支持和帮助,从而保证其最基本的生活权益的制度。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组成部分。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流浪儿童是指18岁以下离开家人或监护人,在外游离超过24小时且无可靠生存保障并最终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流浪儿童的社会救助作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组成部分,主要通过生产教养工作来实施。1982年,中国国务院发布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各地建立收容遣送站,专门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和遣送,其中包括流浪儿童。1995年,中国开始试办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收容遣送开始逐步将流浪儿童和成年人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