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合作社(primary cooperatives),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农村社会学-农村,在互助组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自愿组织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以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的经济组织,简称初级社。初级社的特点是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实行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后,按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①通过和修改合作社章程。②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③决定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④决定生产计划和预算、各种工作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等。⑤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