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司制度(commissioner of customs, system of),历史学-中国历史-中华民国史-中华民国-社会经济,中国近代海关以外籍总税务司和税务司为主体建立的海关行政管理体系。税务司制度起源于1854年的江海关税务管理委员会,1858年中英、中法、中美《天津条约》及其附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签订后逐步形成。1859年,李泰国就任中国海关首任总税务司,继而各口海关设税务司。1863年,赫德接替李泰国,次年制定《募用外人帮办税务章程》,明确各关税务司和帮办等洋员均由总税务司募用调派,确立总税务司在海关的独裁地位。税务司系总税务司所派,并非海关监督属员;虽是帮办税务,实为主管各关业务。建立总税务司署和各口税务司署一整套海关行政管理机构。依各国在华政治势力和贸易额,决定任用该国人员的人数,使中国海关具有“国际性”。税务司制度的实施,促使中国海关引进西方的海关管理办法,保证中央税收;也使列强各国监督中国海关遵守不平等条约,保证外商享受种种在华政治经济特权。在此制度下,中国关税成为对外债赔款的最可靠担保。1901年签订的《辛丑条约》将距通商口岸五十里内常关划归税务司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