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诉讼(water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工学-水利工程-水利政策法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做出裁判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水行政诉讼的被诉行政行为包括水行政处罚、水行政强制、水行政许可、水行政征收征用、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及举报投诉处理等;对水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也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试点地区还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受理水行政诉讼后,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做出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履行给付义务、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