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实验处(Laboratory Health Branch),理学-科学技术史-医学史-〔中国重要医学机构〕,中华民国时期的中央卫生技术机构。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设立卫生部,下设中央卫生实验所。1929年12月,卫生部部长刘瑞恒和国联卫生专家向国民提交了卫生建设实施计划,提出“设立中央卫生设施实验处,为全国公众卫生技术事业之中心,并于指定区域,实行研究与社会有关各项卫生问题,尤其注意于预防医学及医疗救济工作”。1931年全国经济委员会决定设立中央卫生设施实验处,由刘瑞恒兼任处长,金宝善任副处长,负责卫生实验及药品检验工作,是全国最高卫生技术机构。该处设立卫生教育、卫生工程、防疫及检验3个部门,主要工作为:训练医师、卫生稽查员、助产士、护士等医务工作人员;派遣卫生实验室及其他附属机关人员出国培训;在北京和南京两地制造各种疫苗和血清;在南京配置药品,分发给各公立医院;特设专门机构,配置专业设备,在各地建立35个工作组,对鼠疫、痢疾及各种寄生虫病进行研究,工作区域包括浙江、江苏、河南、陕西、湖北、安徽、河北、山东等省;在各地设立助产士学校;制造各类卫生展览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