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放牧地(public grazing land),农学-草业科学-﹝草地资源与管理﹞-放牧管理-公共放牧地,有计划或受利用条件限制所分出的供公众放牧利用的草地。广大牧区集体所有的草地,绝大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约有10%被划定为公用机动草场。公用机动草场是为了便于以后在乡村进一步开展畜牧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工作和预防自然灾害与壮大乡村集体经济而预留的公共草地部分。当遭受较为严重的自然灾害如雪灾、旱灾、虫灾和鼠害等时,大多由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有计划地将部分公用机动草场划分成公共放牧地,供承包经营草地的家庭牧场及其他形式承包经营者共用,以消除或减轻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在有些牧区由于自然条件和草地所处的环境条件限制与传统的放牧习惯,有些草地被划成了公共放牧地。例如在中国,内蒙古呼伦贝尔许多牧区远离牧户沿河两岸的河漫滩草地,这类草地在历史上就作为夏季营地利用,牧民一般在冬季营地上建房舍和畜舍,草地“双权一制”政策落实时,只能将牧民住所周围和附近的草地划管规户,远离牧户的河漫滩草地只能作为夏季供所属集体内部牧户和联户的公共放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