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行政组织(quasi -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管理学-公共管理-〔综论〕-〔基本概念〕-政府职能-准行政组织,国家行政组织之外,为维护和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措施,进行公共事务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社会组织。产生现代意义上的准行政组织大约产生于19世纪。进入20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社会公共事务日益繁杂,各类准行政组织数量激增。究其原因:一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对于社会资源的配置存在着不足。但行政权对市场的干预存在许多缺陷,如寻租和低效等,需要准行政组织的存在。二是现代社会自治的现象日益突出,私人的社会组织与公共政府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它们之间很难划分出一条明确的界限,出现了很多“私人政府”。准行政组织的存在正是出于民主参与和市民自治的需要。三是随着社会利益多元化,对于特定的利益团体内部的公共事务,政府行政组织不能有效地进行管理。将这些事务由其自行管理,效果更好。四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推动,市场化改革减少了政府干预,促进了社会组织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