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人权利(minority rights),法学-民族学-民族理论-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政策-少数人权利,联合国《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定的重要原始权利之一。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27条规定:少数人权利是指在那些存在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1978年,F.卡坡托里作为特别报告人,应联合国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之邀,提出对“少数人”一词的定义:“少数人是那些数量上居于少数,政治上不处于支配地位,在人种、宗教和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并且具有维系自己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向心力的居住在一国领土上的国民。”1991年3月4日,由欧洲委员会为《欧洲保障少数人权利公约》而准备的建议案中,把少数人概念表述为:在数量上居于少数,在人种、宗教或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含有维护他们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倾向的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