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体系(structure of environmental law),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由互为联系、互为补充的,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系统。中国环境法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中国环境法体系已初具规模。中国环境法体系主要由以下五个层次构成:①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第26条指出:“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②环境基本法,即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该法的基本任务、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环境管理机构的权限和职责等,在中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中发挥着综合性的领导作用,是其他单项环境法的依据。③环境保护单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