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户(Poverty-stricken households),管理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社会管理工程-社会治理工程-社会公益管理工程-特困供养户,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认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的扶助政策。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①提供基本生活条件。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③提供疾病治疗。④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①自主吃饭。②自主穿衣。③自主上下床。④自主如厕。⑤室内自主行走。⑥自主洗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