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法学派之一。与马立克、沙斐仪、罕百里学派并称为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由8世纪艾布·哈尼法教长所创。因该派学说最初盛行于今伊拉克的库法等地,又称伊拉克学派或库法学派。该派在创制教法律例时,主要以《古兰经》为据,审慎引用圣训,重视类比和公议。对类比和公议的运用比较灵活变通,尤为强调执法者个人的意见和判决,故以“意见派”著称。该派在释法时,重视教法的精神而不拘泥于教法词句,认为在特殊情况下,以教法官的判定为优先原则,作出更近于公正的判决。艾布·哈尼法初创该派教法体系时,重宗教伦理准则,轻司法实践,拒绝为阿巴斯王朝效力,并因此而蒙受迫害。其著名弟子艾卜·优素福(731-约798)和穆罕默德·谢巴尼(约749-805)等,继续发展其学说,使该派得到阿拔斯王朝和奥斯曼帝国的支持,大批教法学家被任命为司法官,该派遂成为影响最广泛的一个学派。主要著作有艾布·哈尼法的《穆斯奈德》、艾卜·优素福的《论税赋》、谢巴尼的《原理之书》、布尔汗丁·阿里的《希大亚教法》、希格纳吉的《尼哈亚教法》、沙德尔·安瓦尔的《维卡亚教法》、《阿拉姆吉尔教法汇编》、《奥斯曼民法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