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地利联邦宪法是指奥地利共和国现行宪法。1920年10月1日由奥地利国民议会通过,同年11月10日生效。1925年和1929年两次修改。1934年极右势力上台后被废除。1945年奥地利第二共和国成立后宣布1920年宪法及其后两个修正案继续有效。1972年、1974年和1975年又三次修改。全文分为总则、联邦立法机关、联邦执行机关、州的立法和行政、审计监督和财政管理、宪法保护以及最后条款,共7章152条(其中有些条款已废除)。宪法规定,奥地利是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联邦制共和国。议会行使立法,由直接普选产生的国民议会和各州议会选派代表组成的联邦议会组成。议会通过的法案须送总统签署,由总理公布。联邦总统由直接普选产生,任期6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统有权召集、解散国民议会,国民议会有权提出弹劾或罢免总统的动议。总统一般任命议会多数党领袖为联邦总理,政府成员不要求是国民议会议员,但须具备当选为国民议会议员的资格。政府对国民议会负责。国民议会设审计院和人民律师院来监督行政机关。宪法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公民不得无合法理由而回避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