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颁布,此后又修改过14次。现行专利法采用的是1984年的修订本。早在1925年,澳大利亚就加入了巴黎公约,后又成为斯特拉期堡国际专利分类协定和PCT联盟的成员国。申请人对其发明既可以申请标准专利,也可以申请小专利,并且对改进发明还可申请增补专利。发明人或其受让人,以及受外国发明人或受让人委托传送文件的人,无论是否为澳大利亚居民,均可成为申请人。外国人向澳大利亚申请专利必须在澳大利亚有通讯地址。申请专利的发明成果必须是新的产品或方法,可以是关于物品、设备、工艺或方法的新的构思方案。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和外科治疗方法、用于控制某一制造过程的检测方法、用于食品或药品的单纯混合物以及生产此类混合物的方法,均不能获得专利保护。此外,违反澳大利亚法律的发明以及不属于澳大利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也不受专利保护。但是,整容治疗方法、新的药物、植物和生物方法都可以获得专利保护。一项发明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没有在澳大利亚国内的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也没有在澳大利亚国内公开使用过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那么该项发明便符合新颖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