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必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采用任何一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式的选择上,不受法律的特别限制。例如,一般的买卖行为,既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不要因法律行为,即无因行为,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只是原因从法律行为中抽离,使原因不成为法律行为之内容,原因超然独立于法律行为之外,不以原因之欠缺或不存在,致法律行为受其影响。 无因行为存在的范围,唯有自法律行为所欲达成之目的探究之,法律行为之目的如仅在不受原因干扰之情况下,方可达成,则该法律行为即适于被设计成无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