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部门规章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立法程序所制定的,以部令形式发布的,调整社会水事活动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水行政部门规章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规定,在职权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立法程序所制定的,以部令形式发布的,调整社会水事活动关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的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凡是以部令以外的形式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内部工作规则和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均不属于《立法法》意义上的部门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