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共三十卷,四百五十八条。最初制订于顺治三年五月,次年三月由大学士刚林带领前明朝刑部官员等人审校后翻译为满汉双语颁行。其体例、条文最初都基本沿用明代旧制,相当于明律的翻版。康熙九年又由刑部与大理寺共同修订,删去“吏律”中“选用军职”等陈旧条款。此律为之后《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础。清朝自世祖开始制定法律,到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制成《大清律集解附例》,颁行全国,这是清朝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这部法典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其体例、条文都沿用明朝旧制,有不少条文的规定虽然与清朝当时的社会情况完全脱节,还是照样译成满文抄录过来。加之律例对处分满官没有作出规定,对满官没有约束力,因此,这部法典实际上没有认真贯彻执行。但作为清代的第一部法典,此律为之后《大清律例》的制定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