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个别化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对称。具体适用刑罚时,要根据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强弱与特点,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以期教育改造罪犯,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刑法学新派所提出的一项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学新派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生理心理情状与其周围社会环境交互影响的产物,而不是自由意志的结果,因此对犯罪人的处刑,不应依其犯罪的外部实害大小而定,而应当依据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再犯罪的可能性的大小而定。这一原则对二十世纪以来的各国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各国刑法所普遍规定的缓刑、假释制度和许多国家刑法中规定的不定期刑、保安处分以及累进处遇等制度,均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影响有关。刑罚个别化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罚一般预防紧密相联,刑罚个别化原则与刑罚特殊预防紧密相联,二者相互联系,相互区别,不可偏废。中国刑法规定有累犯、自首、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表明中国刑法也采用了刑罚个别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