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正当性来源于人们对权利尤其是对私权的认识和孜孜不倦地追求。因为:首先从法学史的视角观察,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为权利而斗争”的历史。在人类社会所追求的法律体系的构成中,权利是其基本要素,“一切法的领域均受到它的穿透和吸引”。其次,著作权的产生及其权利体系的形成折射出法学理论上的权利观念及其理论的演进与理念思考。因此,对著作权正当性的基础理论分析是我们判断著作权制度价值判断以及制度设计的重要理论平台。(一)“jus”内涵的人文观 “著作权”一词,系构筑在“权利”一词的基础上,是“权利之树”上的一个枝干。近现代中国法律语言中的“权利”是西方法律语言“西学东渐”的结果。这一结论的产生并非是针对中文“权利”一词的词形而言,而是基于从法律术语的角度对“权利”一词的实质含义的理解。在理解“权利”一词的法律涵义时,我们必须注意一个重要的背景,即在欧陆国家的法与权利的理论中,“法”与“权利”不是各自独立的,相反,“法”与“权利”被以同一个词汇表达。这一现象在法语、德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俄语、波兰语和其他斯拉夫语等语言中均存在。追其词源,均可以溯至拉丁文的“jus”。